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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1546次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17日政协榆林市第四届委员会

第41次主席会议通过)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形式。为适应人民政协新方位新使命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水平,按照《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省政协办公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质量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政协委员、各级政协组织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收集社情、反映民意的积极性,推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参评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表彰范围:市政协全体委员,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县市区政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内容:

(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集体;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工作者;

(四)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社情民意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实行量化记分,每季度通报一次。

(一)向市政协每报送一条,记1分;

(二)被市政协每采用一条,记5分;

(三)被市委、市政府每采用一条,加记10分;

(四)被市级领导每批示一条,加记15分;

(五)被省政协每采用一条,加记20分;

(六)被省委、省政府每采用一条,加记30分;

(七)被省级领导每批示一条,加记35分;

(八)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每采用一条,加记40分;

(九)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重要批示的,每条加记50分。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坚持积分为主,择优表彰。每年评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10名左右、先进集体5个左右、先进工作者10名左右,优秀社情民意信息10条左右。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从热爱信息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各级领导批示的市政协委员中产生,全年累计分值在采用信息的所有委员中排名靠前。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集体从全市报送单位和工作部门中产生,评选条件为高度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信息报送质量高,年度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排名靠前。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协研究室和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各县市区政协,从信息反映人、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中推荐产生,所在单位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排名靠前。

第十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为:被市政协当年采用并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政协或省委、省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得到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得到市级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回复的社情民意信息;信息内容紧扣党和国家发展主题,紧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协研究室每年底根据上述评选标准,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初评,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市政协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在次年的市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印发表彰决定,发放奖牌、证书,同时在相关媒体刊发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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