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20年12月17日政协榆林市第四届委员会
第41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榆林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各县市区政协,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市政协渠道报送,向陕西省政协、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助推榆林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谱写榆林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和完善信息特邀委员、特邀信息员制度。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聘请若干在各界别有代表性的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聘请若干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政协工作者为特邀信息员。
第八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全体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充分利用智慧政协网络管理平台和《协商建言》内刊,为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县市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专递渠道。
第十三条 各级政协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评选活动,并在次年的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榆林市委员会研究室负责解释。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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