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榆林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2022年6月17 日政协榆林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是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市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大会发言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到发扬人民民主和增进各界大团结贯穿始终、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第四条 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和市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是大会发言的主体。
第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发言,安排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发言。常委会会议期间视情安排大会发言,安排常委个人或常委代表党派、团体、界别、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常委视察团发言,也可视情安排不是常委的委员发言。
第六条 大会发言要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资政、凝心聚力,促进市委、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榆林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大会发言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市政协依法依章程维护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提出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第九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观点鲜明、言之有物,注重运用数据、事例等阐述观点,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意见建议务实可行。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语言要生动,发言有感染力。
(四)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材料和书面交流材料,每份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大会发言可汇编成册印发,并有选择的在市政协网站和公众号上发布,供与会人员参阅。
第十条 大会发言内容不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和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大会发言基本要求的材料,及时退提交人或有关单位,作调整修改或撤稿处理。
第十二条 提交大会发言的委员、有关单位和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制度,对发言材料中敏感和涉密内容,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不得在非保密媒介上转发、传播,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内容接受记者采访。
第三章 大会发言的遴选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质量关,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遴选发言材料。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的遴选程序
收到大会发言材料后,确定阅稿责任人,提出阅稿意见,说明推荐理由。
在阅稿责任人、大会发言组组长、秘书长三级阅稿基础上,初步遴选出大会发言材料。
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大会发言的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处理:
(一) 大会交流材料中的重要内容,视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 转化为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或在相关媒体上刊载等。
第五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组是负责大会发言工作的专门机构,组成人员由大会筹备组指定。
第十七条 大会发言组的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征稿通知,征集大会发言材料。征稿通知一般应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发出。
2.收集、整理、编印大会发言材料。
3.协调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委员、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大会发言。
4.遴选大会发言并向主席会议提出大会发言建议名单,落实发言人。
5.做好大会发言的服务保障工作。
6.承担大会发言成果转化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联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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