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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1840次     时间:2017年04月28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团伙化、暴力化特征,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要求,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人,使之复归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但是,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不到位,制约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一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各自为政”,未能形成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合力;二是帮教理念滞后、手段单一,帮教工作不科学。三是普遍缺乏专业的帮教机构。因此建议:

一是努力形成重视社会帮教工作的共识。学校、社区以及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沟通协作,针对不同青少年群体开展法治教育,形成从整体上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思想共识。

二是建立各司法机关共享的帮教基地。整合企业、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社工组织、学校、社区等各方力量,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各司法机关共享帮教基地,最大限度发挥帮教基地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是建立专业化的帮教工作队伍。吸收具备教育工作和社会工作能力,且有一定的时间保证、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有文化素养和法律常识的人为志愿者,并进行登记和培训,由志愿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同时,建议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专业的社会帮教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有序参加社会帮教工作,实现由“专业机构帮教为主、志愿者帮教为辅”的新格局。

四是加强对帮教过程的监督和帮教效果的考察。政府主导的帮教机构应通过查阅档案、与帮教对象谈话、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是否存在对帮教对象存在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对被帮教人员的困难和疾苦漠不关心、不理不睬;帮教活动流于形式、帮教效果不明显;在其他不作为、乱行为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应督促帮教机构和帮教人员及时整改。

五是完善社会帮教内容。由于社会帮教的专业性强,应积极利用社会人力资源,聘请教育专家、心里矫治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作为成员,建立帮教专家库,通过专业力量的支持,对涉罪未成年人从教育、劳动和生活等方面进行帮教,让涉法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时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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