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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建立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时将残疾人 应缴的医保费用由财政负担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507次     时间:2007年07月14日
  建立完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采取的一项为民举措。据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布的主要数据指标,我市有残疾人近23万人。由残疾人生理障碍等因素的制约,广大残疾人多数处于贫困或低收入状态,其中近40%的残疾人处于极度贫困,缺乏必要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广大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更需要参加农村新型医疗保险,但由于无力支付需缴的费用,许多残疾人不能参加医保。根据我们对神木县的调查了解,神木县在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时,将残疾人的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受到了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建议:市上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时,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承担其应缴的医保费用。(编辑: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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