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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选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范运行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提案委    点击数:659次     时间:2014年07月07日

提案者 张宇等三人

市政府: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投资大、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的一项民生工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着力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全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保障家庭总人数148821人,占城镇总人口的9.03%。累计保障家庭50437户。但保障性住房在管理制度机制、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住房分配、后续管理等环节程度不等也出现一些问题。为此,构建一个完善、高效、规范、合理、公平,适合我市市情且体现社会公平、公正要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机制,非常重要。

    目前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上速度缓慢,大部分县区不能按期完成建设和住房分配居住任务。

    2.保障性住房任务规模大,投资大,除部分由省保障公司给予贷款解决外,其余建设资金很难筹集到位,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尤其是南六县,每年微小的财力很难保证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也就是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规模与各县财力及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3.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部分县区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即开工建设违规建设保障性住房;部分县区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部分县区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

    4.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一是住房保障业务基础工作薄弱。部分区县尚未建立住房保障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部分区县尚未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县区保障对象或保障性住房信息档案不完整,缺乏动态更新。二是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住房保障。其中部分县区保障对象虽然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超标,不符合保障条件但仍获得审批通过,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部分县区个别保障户违规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三是部分县区违规处置保障性住房。部分县区保障性住房被保障对象转借、出租,出售违规获利和以售代租廉租住房。四是保障性住房闲置数量和规模大,分配少比率小。部分县区因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生活不便而形成保障性住房闲置;部分县区是因保障对象标准不明确,建成后迟迟不能分配到位;部分县区因建设规模大,对象少,闲置率高;部分县区因保障性住房价格不合理,保障对象申请的积极性不高,形成闲置。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县闲置率达70%。五是退出机制不完善。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制的建议:

    1.明确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职能,建立问责机制。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招投标、价格认证、分配、退出等多个管理环节,市、县区政府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规划、财政、建设、房管、审计、物价、民政、等多个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行问责制。

    2.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制度机制。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模式是解决政府融资困难的一种办法,但政府必须在项目建设中明确城建、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以做到在法人招标、项目质量、合同要约履行、工程施工招标、工程费用支付等成本控制、工程造价管理、价格确定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以实现保障性住房成本真实、价格合理可靠的目的。

    3.实行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决算审计制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条件和基础上确定。但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商在申报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和费用中存在一定的不可靠性,从而形成经济适用房价格总体偏高的状况,为此建议,实行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审计制度,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区别县区财力状况,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融资筹措机制。一是加大本级财政预算市内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财力相对稳定的北六县,财政每年应按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或土地出让金比例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南六县应实行市内保障性住房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南面县区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二是南面县区在廉租房建设中偿试实行“半售半租”的模式,“半售半租”就是在廉租房建设中政府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建设资金缺口,向符合条件的廉租户筹资,然后在规定的年限后,给住户办理部分房屋产权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与国家政策要求有所不符,但能缓解困难县财政压力,解决后续住房管理矛盾,同时能调动廉租户踊跃筹资的积极性,实现政府和住户双赢的目的。三是建立政府、住户两元投资机制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审计结果表明,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模式建设经济适用房,政府给予的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转移到住户身上。个别开发商在建设初期投资少量的建设资金,然后在项目起动后积极向住户收取房款,把融资压力转移到住户身上,同时享受商用住房处置的经济收益。政府同样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前置审批经济适用房享有住户,然后按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向住户收取一定比例的购房资金,在项目建成后,通过处置商用住房获取的经济收入,弥补经济适用建设成本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经济利益真正转移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中。

  5.规范保障性住房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查、退出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当享受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脱贫后,应及时退出,让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以建立正常、合理的流动机制。

  6.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担保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尝试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担保机制,每个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有指定的担保人,尤其担保该家庭收入的真实性,一旦政府查出“搭便车”现象,即可处罚该申请家庭及其担保人。申请家庭的个人信用档案从申请之日起开始建立,入住时正式建立,到社会保障性住房退租时结束。

    7.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扩大廉租住房补贴范围,尽可能由原来的低收入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困难家庭,促进廉租住房补贴政策的落实,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的温暖。

    8.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财力状况、土地利用总体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保障对象人数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然后适当调整和分配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以免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县域经济实际情况差距过大,给县区形成沉重的财政压力及保障对象人数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脱节而形成的大量闲置问题。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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