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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混合所有制企业再投资问题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872次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为了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我省及各市都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的相关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引进民营资本。近年来,我省众多国有企业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但由于国企与民企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较大,企业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矛盾,混改实际效果与当初设想之间的差距较大,尤其是企业混改后的民企资本再投资的问题突出。因此建议:

一是理性认识民营资本。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国有企业混改引进民营资本,首先在思想上要正确认识民营资本,接受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持股,实现优势互补,激活企业发展活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激发民企资本的再投入动力。

二是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国资和民资是双轮驱动,缺一不可,重点是改变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国有、民营的实际情况,结合各自的优势,制定相应政策。在混改过程中要根据市场情况可多引进民营资本,形成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既能优势互补又能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使民营资本可以参与公司管理之中,形成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控制,充分保证另一方的各项合理权益。

三是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规范三会责权,明确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职能。通过三会让民营资本更多的参与到企业治理之中,人员选聘实行公开选聘,薪酬依据市场化水平而决定,让混改后的企业再投资步入良性轨道。

四是强化企业内外监督。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由国资委、企业新老“三会”等组成,企业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审批报备程序,将企业信息及时披露以及公开透明;外部监督体系由社会媒体、股东双方选择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组成。内外部监督共同形成对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合力监督,进而有效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保障民营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解除民营资本对于法律风险的顾虑,增加其不断进行资本再投入的热情。


(市政协委员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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