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制的建议
目前我市个别地区党委政府和部门以GDP为主导的发展观任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别县区为抓“政绩”,片面追求GDP增长率,导致经济发展粗放,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
因此,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制,具有十分重要额意义。一是对于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意义重大。是针对领导干部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实行的制度。二是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是党中央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发展事业面临的良好机遇与重大挑战。三是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也是积极探索国家审计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实现路径。具体建议如下:
1、根据十八大要求,积极及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纳入县(区)委书记、县(区)长、部门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制度,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县(区)委书记、县(区)长、部门一把手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市政协委员 马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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