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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常态 激发新动力 寻找新路子 让PPP模式深入企业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560次     时间:2015年09月17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公私合营”的新模式,打造了政企合作的新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新动力,盘活了社会资本,明确了企业可参与政府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种经营模式的基础设施投资,让企业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现在这种“公私合营”的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已有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项目的合作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

二、审批、决策周期长。由于政府决策程序长、规范多,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

三、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行其事。今年以来,国务院层面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均强调了PPP模式的重要作用。发改委和财政部两大系统从立法、实践指南到项目具体遴选、试点,都积极参与,两部委都发布了各自制定的造作指南和指导意见,而在PPP模式的主体资格等方面两大部委表述不同。由于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各行其事,两个部门出台的文件在具体条款上存在差异,会让PPP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

全国经济已迈入新常态,要求我们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认识新常态,把握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政府简政放权推出PPP模式,是适应新常态,激发新动力,寻找新路子的做法,为了更好的推进“公私合营”模式的发展,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谈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利益。由于公共产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因素多,收益不确定,社会资本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社会资本的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应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社会资本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好的退出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好的退出机制。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私合营”新模式的运营,需要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良性互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制,为PPP模式的推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是引导企业以《公司法》为指引,以完善公私章程为着力点,以搭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私治理机制为前提,形成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体制。二是要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适当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规范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权责,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为以后的合作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

四、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PPP模式的运作基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推广运用PPP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由政府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由企业做的,要放手交给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关系,坚持市场运作,确保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

市政协委员 李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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