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提供了良好机遇。有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切实抓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营造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广大人民调解员长年工作在基层第一线,风里来,雨里去,还要时常生气上火受委屈,非常不容易。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将《人民调解法》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送法到基层、到农村、进社区。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努力形成“干调解光荣,防激化有功”和尊重、理解、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比较健全,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督促农村和企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行业、特别是纠纷多发行业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和加强司法所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使其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正常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意见规定,将调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将村、居调委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列入市区和镇、街道财政预算,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以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和调解场所以及人员着装等问题,也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认真研究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建议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协调对接推进力度,促进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公安、劳动、卫生、建设等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有关部门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民盟榆林市委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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