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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公益性岗位员工待遇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2371次     时间:2015年01月30日

近年来,榆林市各劳动部门为了解决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紧缺的问题,通过统考的形式,从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公益性岗位员工,从事劳动保障及社保相关业务工作。

这些劳动保障与科普协管员与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道,在基层从事日常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业务干部。但由于受身份(公益性岗位)的限制,这些劳动协管员的月工资仅有城镇职工最低平均工资的60%,且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这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明显不相符。

为了维护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征求广大协管员意见,现就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员工劳动待遇提出以下建议:

一、市、县(区)人劳部门在住房公积金、职工社会保险、考核奖励、年休假、福利待遇等方面,逐步实现公益性岗位员工与在职职工“同工同酬”。

二、由劳动部门负责,对取得“劳动保障协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其他地区规定,对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适当增加补贴工资标准。

三、由工会部门负责,将确属生活困难的公益性岗位员工纳入困难职工救助范围。

四、由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将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一直从事公益性岗位员工,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逐步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轨。

    市政协委员  姬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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