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社情民意您当前位置:首页 >>政协业务 >>社情民意

关于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736次     时间:2014年07月31日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较差。我市信访量仍呈逐年上升趋势,反映出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发挥得远远不够。正象群众所说的:如果能把我们的诉求解决到家门口,谁愿意误工费时跑上边?基层调解组织不发挥或很少发挥作用,群众间的小矛盾、小纠纷长时间无人问津,直至酿成打斗、凶杀才有人管。

2、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相当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可有可无。有些还不知道有《人民调解法》。二是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不多,认识不够,群众中出现矛盾纠纷时选择较多的仍是上访或诉讼,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尚未被大家了解,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远未树立。三是虽然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涌现出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迄今为止,我市尚未召开过专门工作会议,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表彰和推广。

3、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队伍不足。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一般只配两个人,有的乡镇甚至连司法员也未配。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还存在“空档”和“盲点”。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名存实亡。三是调解员素质不高。懂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依法调解、熟悉人民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调解员不多。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说和”、“劝架”水平上,工作简单,方法陈旧,知识贫乏,政策水平缺乏,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

4、人民调解向专业化、行业化领域延伸有待进一步推进。

目前,我市各县虽然成立了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务工资、工程建筑纠纷等调解组织,但更多领域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调解组织网络中还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5、司法机关的指导和培训缺失。一是人民调解规范化问题较为突出。有的村调委会对于口头调解结案的案件,只是记录在调解员个人的工作笔记本上,有的甚至连个人笔记也没有;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薄弱。司法部门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更谈不到定期化、规范化,对直接从事一线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较差。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也很不够。

6、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没有落实。我市除府谷、神木两县去年各拨付一百多万元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外,其它各县从未拨付人民调解经费。市本级的人民调解经费也一直未予解决。

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市委、市政府应当像重视信访工作一样,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坚持每年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形式专题听取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出台相应的文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县、乡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要适时召开全市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要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持续发展。

2、加大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力度,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环境。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认识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首选途径。要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大作用,从而转变思想观念,推广使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通过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积极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和运行环境。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宣传,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使“有纠纷不用怕,人民调解解疙瘩”成为基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共识。建议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宣扬和推广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表彰一批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3、切实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要抓好队伍建设。建议参照工会、共青团等部门解决队伍不足的做法,在大专毕业生中公开考试招聘一批司法助理员充实到乡镇司法所。二是要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广泛吸收“一律三官”(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调解队伍,确保“民间纠纷千头万绪,人民调解有法有据”。三是要强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提出的“五有”(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调解文书)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四是要本着“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在村居换届选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居(社区)调委会。五是要创新工作机制,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要进一步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县、乡镇“以奖代补”或“以案定补”的个案补贴机制,解决好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办公费、误工费、奖励费、补助费。

市政协研究室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榆林市委员会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       联系电话:0912-3598656       传真: 0912-3598676
备案许可证编号:陕ICP备09011148号-1        技术支持:大一科技       本站访问人次:3997998

执行时间27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