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
三项国务院改革试点基金的建议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财政、国家发改委等已出台了改革实施《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我省也被列入改革试点范围,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二是将煤炭资源勘查作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支持重点;三是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四是合理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五是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同时,国务院批准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主要涉及四项经济政策:一是存量资源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政府与山西省政府按2比8分成;二是将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即:原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建设标准为每吨20元);三是煤炭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吨煤提取约10元;四是提取转产发展基金,吨煤提取约5元,在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中明确提出,山西要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煤炭生产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机制,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并且做出了同意山西开征三项基金的明确表示。
根据我市近年来所探明的地下能源储藏量和实际开采情况,每年有1亿吨煤炭外运,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在能源开采中造成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地表塌陷、水体渗漏、河道断流、树木枯死等生态环境严重失衡的现象,随着开采量的逐年增加,对全市经济社会和能源可持续发展构成隐患。榆林是国家批准的能源化工基地,同时榆林与山西、内蒙接壤,同属煤炭工业园区,应享受特殊政策,等同于山西有关产煤地区。
为此,建议省上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尽早将榆林市列为全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参照山西省等省份、地区,开征煤炭资源可持续 发展基金,煤炭企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提取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的办法。(编辑: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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