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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律师会见难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532次     时间:2013年06月27日
                                                    关于解决律师会见难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然而,新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榆林市范围内的部分看守所、公安、检察院对此并不是严格执行,将不属于三类刑事案件之外的案件,也告知看守所未经办案单位批准,不得安排律师会见,违反法律规定,人为制造律师会见难。为此,建议:
1、相关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律师会见权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性,正面进行宣传。2013年5曰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其中谈到预防冤假错案的四点意见中,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是两项重要措施。而保障律师会见权是严格依靠法律程序、和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实际行动之一。
2、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此类现象组织专项调研、检查,督促辖区内市、县公安局、检察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扩大限制律师会见案件范围。
3、市、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属关于侦查机关妨害律师会见提出的申诉、控告,应当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意见或通知。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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