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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538次     时间:2007年05月24日

(市政协委员〓李成斌)我就司法公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市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建立法官亲属回避制和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促进司法公正。

(一)建立法官亲属回避制。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司法活动中,活跃着一批司法“中介分子”,他们有公检法司的离退休人员,有公检法司工作人员的亲属子女,更有公检法司部门中长年请假在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到处揽案子、跑路子,从原被告处收取大量好处费,再想方设法给公检法司人员做工作,致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正义得不到申张,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案。社会上不少人将上述人员称为“司法托儿”或“司法掮客”。而这些人员的存在,给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必须先从 制度建设入手,建立法官亲属回避制度,以杜绝此类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近年来,错案时有发生,通过刑事控诉监督的有之,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发现的有之,撤销的有之,改判的有之,公检法皆有之。不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更使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执法人员对某一 问题的认识有偏差;二是有意而为之,为了某些目的故意错办、错判。要减少和杜绝“有意而为之的错案”发生,应该建立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成立一个专门由人大、政协、法律界人士、律师等组成的“认定小组”,对错案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如属故意为之,则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纠纷错综复杂,由债务纠纷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多,其中用非法手段讨还债务的情况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1、聚众性讨债:单位或个人组织数人集中讨债,村委或个别村民组织集体讨要承包费、环境污染费等,一般采用堵门、堵办公区等。

2、威胁性讨要。

3、非法拘役讨债:债权人本人或雇人对债务人采取绑架、关押、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还债。造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债权人对执法系统不信任,法院存在审判不公,执法不力的情况。有的司法人员借机吃拿卡要。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非法情况下形成的债务关系(如赌博债、捉奸在床打下的欠款欠条)。三是通过法律途径讨债成本高、期限长、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办案费等开支多,成本高,一般高达收回现金的30%左右,且执行期限长,这种非正常手段讨要债务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建议对个案进行监督,只有通过个案监督才能发现每个案件的错与对,公平与不公平,执行力度强与弱,法官责任重与轻等。建议人大、政协、对个案进行监督,从本辖区有影响的、群众有反映的案件着手,对适用法律审判案件进行监督,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办错案、执行不力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追究其责任,对审判、执行过程中行政干预的批条、招呼进行调查分析,对干预办案公正的批条、招呼进行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是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近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依法治国方略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各类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宣传还有死角,尤其是一些经济比较落后、偏僻的农村,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有些群众干了违法犯罪的事竟不知违法;二是法制宣传比较单一,在一定程序上还停留在公检法司单打独斗的局面上,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普法的局面;三是法制教育尤其是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少,应将法制课列为在校学生的必修课,每季度至少对在校学生上一堂法制课。总之,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全市每一个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编辑: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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