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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办法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659次     时间:2010年02月04日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
                                                              关于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办法
                                            (2009年12月21日政协二届九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特别是重点提案,具有较高的价值和作用,应当集中精力,加大督办力度,使之尽快见效。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使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的确定与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重点提案的确定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者根据市委和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提出的具有较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要按程序进行。提案委员会对每年立案的提案,要认真研究,分析比较,提出重点提案的具体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数量每年一般占立案总数的5%左右。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要逐一登记,设立专册,确定专人管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送交承办部门办理,并告知提案者。
      第六条  重点提案确立后,应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协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应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办好政协提案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检查督促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重点提案,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主办部门协调办理的全过程,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办理。
      第九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时限,一般应在承办部门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应在当年6个月内办复。当年不能解决的,转入次年继续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意见,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重质量,讲实效。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督办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市委书记、市长、副书记、各位常委、各位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各位副主席,每年每人分别督办1—2件重点提案,并且要阅批办理意见,参与督办的市级领导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共同组织联系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理,提案委员会督办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点提案;其它专委会负责督办与自身业务联系密切的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督办均可吸收提案者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邀请承办部门当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到提案办理部门检查督办,还可采取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办理不到位的,应提出继续督办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市政协机关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市级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对督办重点提案的活动和办理成效,有选择地进行宣传报道。办理结果,应在市政协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自交办之日起开始,可采取跟踪督办,回头督办等,直至办结为止。提案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汇总,将督办情况向主席会议及相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试行,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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