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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质量的基本标准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844次     时间:2005年12月13日

(1)反映大事。大事就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就是地方的重要事务。只有反映大事,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才能体现出提案的参政议政水平。

(2)言之有据。提案是提案者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提案在审查立案后以政协名义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其严肃性。因此,写提案前应作一番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要有根有据,避免即兴之作或信手拈来的“听说”、“据反映”之类。

(3)案情清楚。提案是为了解决问题,主要情节不清就无法解决问题。因此,须事实明确,言之有物,避免空洞、笼统,同时在叙述案情时,力求开门见山,言简意赅,说理充分,对问题作出科学分析和正确判断。

(4)建议具体。案情清楚后,要针对案情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建议、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具体,越具体越便于办理;同时还要注意建议的可行性。缺乏可行性的建议,即使再好,也难于立即采纳。

(5)一案一事。一件提案只能写一件事情,切忌一案多事,否则,无法确定承办单位,只能作意见处理。

(6)书写整洁。送达承办部门的提案是原提案的复印件,尽可能书写工整、清洁,这是办案的需要,也是对承办部门的尊重。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则会给办案带来不便。?以上六条在确定提案能否予以立案处理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提案质量基本标准归纳为“三有”即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上述六条和“三有”完全一致,并进一步具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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