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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853次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市政协各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开好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让委员提出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高质量提案,特向大家提供《提案选题参考目录》。

       即日起可登录“智慧政协”平台提交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这些提案将作为大会提案,于2023年初召开的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审查处理。

       联系人:张雯       联系电话:3513291

       附件:1.《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选题参考目录》

                 2. 不予立案十七条

                 3. 提交提案方法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榆林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提案选题参考目录

(共50条)

一、经济科技方面

1、关于加快世界一流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建议;

2、关于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建议;

3、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4、关于如何推动我市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建议;

5、关于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的建议;

6、关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7、关于加快全市肉羊产业发展的建议;

8、关于构建榆林特色现代化农业的建议;

9、关于加大榆林农产品品牌推广力度的建议;

10、关于榆林山地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二、城建交通旅游环境方面

11、关于合理建设科创新城地下管网的建议;

12、关于加强榆林城区地下管网改造的建议;

13、关于在城市建设规划时预留社区服务场所的建议;

14、关于加强小区消防设备检查的建议;

15、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

16、关于加强榆林出租车运营管理的建议;

17、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废旧电池的建议;

18、关于加快建设包西高铁包榆段建设的建议;

19、关于加强我市红色旅游基地建设的建议;

20、关于加强我市全域旅游产业,城乡融合发展的建议;

21、关于加强榆林公共交通发展的建议;

22、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

23、关于解决居民生活用水短缺的建议;

24、关于加强居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的建议;

25、关于加快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建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

26、关于树立我市教育品牌名校的建议;

27、关于提升我市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28关于构建全市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协调发展的建议;

29、关于全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合理化工作的建议;

30、关于加强学校思政课教育的建议;

31、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建议;

32、关于强化文艺精品创作的建议;

33、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

34、关于我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建议;

35、关于优化社区治理,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的建议;

、社会治理、社会保障和法制方面

36、关于切实优化榆林营商环境的建议;

37、关于加快智慧榆林建设的建议;

38、关于在资源开采领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39、关于更好的保障我市智障、残障儿童享受良好教育和治疗的建议;

40、关于加强全市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

41、关于防范校园欺凌问题的建议;

42、关于如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的建议;

43、关于提升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重要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建议;

44、关于如何优化“百姓问政”的反映实效;

45、关于做好市场监督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监管、执法方面有效衔接的建议;

46、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榆林建设的建议;

47、关于健全农村幸福院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的建议;

48、关于健全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议;

49、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建议;

50、关于高度重视农村撂荒地工作的建议。

 附件2

不予立案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二)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三)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六)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十七)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附件3 提交提案办法/uploads/file/20221213/20221213134727_89109.docx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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