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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政协的话语权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871次     时间:2017年04月06日


常荣军

政协具有话语权,这是不争的共识。但具体到政协的话语权是什么,恐怕在一些问题上,还真有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意义上的话语权,指的是个人或机构、组织发言、说话或表达意志的资格与权利。通过这种资格与权利,表达主张、见解、意见、批评、诉求、抗争等,并通过传播和扩散,获取认同,形成现实的影响力。而政协的话语权,除这些基本要素外,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一种具有政治影响力的话语权。

政协的话语权有其特定的背景及条件,即是作为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的政协委员,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过程中,通过组织体系、界别和个人,反映社情民意、提出问题建议、开展批评监督、进行视察询问的权利,具有表达民意、整合利益、拓展和深化有序政治参与、形成更大的同心圆的功能;具有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决策作重要参考、协调各方关系、推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的功能;具有独特的政治性和政治影响力。理性有度,合法依规是这一具有政治影响力话语权的内在要求。政协话语权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行为,必须在政协的组织体系内行使,即在参加政协的会议、视察、考察、调研和有关活动时,或以政协委员名义开展活动时行使。政协的话语权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基础上,在遵守政协章程的基础上行使。只出“甘词”、笼统称是,只言片语、人云亦云,任性随意、口无遮拦,与这一话语权冰炭不同炉。同时,这一话语权也有权益保障机制,不因言受刁难,因言获责罚。

其次,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话语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政协的话语权,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本身就被赋予了相应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不是一般的说话的场合,不是说说而已、街谈巷议。政协委员由有关方面郑重协商产生,由各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代表人士组成,代表和反映所联系阶层及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其话语权代表性强、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大,不是一般的个体的发声,有不可替代性。从这个角度看,毛泽东同志当年曾有生动的描述,这就是“一根头发与一把头发的关系”,一根头发后面有一把头发,政协的话语权具有较广泛的民意基础,不可小视。

第三,是一种具有整体与个体一致性的话语权。政协组织委员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决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通过协商座谈、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反映社情民意,汇聚真知灼见,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这是整体的、有组织的话语权。政协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反映所联系界别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及意见建议批评,这是委员的个体话语权。委员的个体话语权是政协整体话语权的基础,是有机组成部分。整体话语权和个体话语权是同心同向的,具有一致性。委员个体作用发挥如何,委员话语权行使水平高低,直接影响政协话语权作用大小。

第四,是一种具有独特话语体系的话语权。

话语体系是一定语境下人际交往沟通中相应的言语活动范式。在政协就要说政协话。政协话语权的话语体系,体现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极心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家国情怀和责任担当;体现着统一战线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民主团结主题;体现着既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以所见可以占未发,睹小节足以知大体,热烈而不对立、真诚而不敷衍、尖锐而不偏执,遵守程序不逾矩的见识和理性精神;体现着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既反映意见建议,又协助做好所联系阶层和群众工作的特色;体现着客观、公正、真实,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益,把研究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追求;体现着程序性、规范化、制度化的设计和安排。

第五,是一种具有非强制性的、但应受到尊重和重视的话语权。如同“政协不是权力机关”、“在政协协商而不是同政协协商”的性质定位一样,政协的话语权,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运用之后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或落实的权力。话说了就得听,就得照着办,是对政协话语权的误读。“说了也白说”,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设计、政协职能、来自体制内并受体制保障的话语权的忽视。误读与忽视皆不可取。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本身就赋予了政协话语权相应的地位与作用,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和重视。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尊重和重视政协的话语权,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法学界称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之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为“软法”,政协的话语权,似也可称之为“软权”。因此,应是保障话语权而非保障话语的强制性,有关方面应是主动听取、积极研究采纳意见建议而非有去无回的单行道。政协及政协委员把握好自身的性质定位,正确地运用话语权并“且行且珍惜”;与有关方面尊重和重视政协的话语权并建立和完善反馈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让政协的话语权进一步成为好声音、亮声音、有效的声音,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独特创造和独特优势,必将更为灿烂辉煌。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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