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部分修改《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征求意见函
各县(区)政协,市政协各专委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自2001年修改以来,在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全国政协、陕西省政协,于今年4月和10月分别颁布了新的《提案工作条例》,为此,于今年年底对《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
一、《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改的原则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与全国政协章程的修改相衔接。根据市政协和各县(区)政协提案工作的经验,规范实践中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在现有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改的初步考虑
(一)在重要观点的表述上,与新颁布的政协章程相一致。
(二)进一步明确政协提案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三)对提案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1、明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
2、进一步明确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职责;
3、尽量细化提案的立案标准,并对不予立案的处理工作提出要求;
4、根据“两办”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办理工作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5、规范我市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与承办单位沟通、联系的工作。
三、《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修改的相关工作
为了广泛吸收各方面在提案工作中的经验,市政协下发“关于部分修改《政协榆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征求意见函”,希望各县(区)政协,市政协各专委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结合工作实践,对《条例》部分内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12月底随会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人:赵晓亮 联系电话:3824248
榆林市政协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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