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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2033次     时间:2019年06月0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根据市政协年初工作安排,结合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委员较为关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租车管理,全面提升榆林城市整体文明形象的建议》(324号)提案,5月下旬,市政协提案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及市交通局负责人,先后深入定边县、神木市、榆林城区,就全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带案视察,并召开了座谈会议,听取了市交通局有关全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情况汇报。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出租车运营管理基本情况

(一)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

1.巡游车发展情况。我市出租汽车起步于1995年,截止2018年底共有出租客运企业58家,其中县市区有出租客运企业47家,榆林城区11家;共有出租车3756辆,其中各县市区2704辆,榆林城区1061辆。

2.网约车发展情况。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租汽车行业新业态加快发展。2015年下半年以来,网约车在榆林城区快速发展,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造成严重冲击。截止2019年5月底,全市共有网约车2973辆。

(二)从业人员情况

1.巡游车从业人员情况。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主要以进城农民工及部分城镇下岗职工,流动性较大。截止2019年5月底,全市共有出租汽车在岗从业人员6434人,其中榆林城区在岗从业人员2035人;县市区在岗从业人员4399人。从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主要以初中文化程度者为主。

2.网约车从业人员情况。据统计,全市注册从业人员54448人,其中榆阳区注册从业人员46337人,其他县市区注册从业人员8111人,主要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临时接单人员为辅,日订单量约2.5万左右,每天完成15单以上的活跃车辆700辆左右。

(三)运营方式及收入

1.巡游车运营方式及收入。当前,全市出租车公司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经营模式主要采取公司化承包经营和挂靠经营两种方式,其中以承包经营为主,由出租汽车公司(企业)按期向出租车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每年3000元),并代收代缴各种税费,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的社会统筹均由其自行交纳。据了解,出租车司机每天收入200元左右。

2.榆林城区网约车经营方式及收入。榆林网约车全部挂靠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总部在杭州,其每完成一单由公司直接扣除20%的收益。据了解,榆林网约车司机每月收入 3000元左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一张名片,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更是城市一道流动的风景线,可直接体现了城市的管理水平、精神风貌和市民的综合素质,其在解决社会就业、方便群众出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运营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出租车行业市场化程度低。受多年的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和宏观调控影响,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化程度低,仍存在着“坐等”揽客思想,如遇利益冲击,就会出现罢工停运、上访等事件,严重制约着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发展。如,在定边视察期间,因省上批复了定边到银川定制客运班线,影响到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出现了出租车、公交车罢工停运。

(二)出租司机服务质量不高。全市绝大部分出租汽车司机存在着缺少文明礼貌用语,个别出租车司机有说粗话、抽烟等不文明行为;车内环境卫生状况差,长时间不清洗室内脚垫与坐套;拼客、不打表、议价、拒载等现象严重。这些问题,在县市区较为普遍。在榆林城区尤以火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区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

(三)安全意识差。有相当一部分出租汽车司机为了抢生意,不顾安全,不按规定行驶、不按要求停靠,随意调头,特别有部分司机频繁穿插变道、超出双黄线超车、车速过快,行车期间接打电话、微信聊天等问题较为严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造成了不安全交通隐患。

(四)监管难度大。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较多,且驾驶人员流动性大、不稳定,监管起来难度较大。如神木市就有出租汽车管理企业8家677辆出租汽车,其中城区5家493辆,大柳塔、店塔、锦界镇3家企业分别有出租汽车60辆、74辆、50辆,且除店塔镇由城区客运办监管外,大柳塔、锦界镇由镇运管站代管,给行业监管带来十分不便,监管难以到位。网约车监管难度大。从2015年下半年至今,网约车在榆林发展较快,2018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8〕73号),对规范网约出租汽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因全国尚未有成熟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相关部门也至今没有落实监管责任,成为监管的“真空”和“盲区”。

(五)政府服务不够到位。一是关心关爱出租汽车司机不够。出租汽车司机属高危行业,其具有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饮食不规律等特点。当前,全市尚未规划建设一处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更没有为出租司机交纳“五险一金”等社保资金。二是培训力度不够。虽然城客办、出租汽车公司(企业)每月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培训、安全检查等活动,但培训的力度仍然不够,还未达到入心入脑。三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主管部门的稽查力度、服务质量信誉激励考核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只是注重了抓安全、打“黑车”等常规性工作,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还需进一步提高。

(六)非法营运现象突出。该问题在榆林城区和各县市区不同程度都存在。2015年5月以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榆林城区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榆林城区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铁腕整治,使榆林城区非法营运得到有效治理,但高仿、“克隆”出租车、异地驻榆营运车开始抬头。当前,在各县市区尤以家庭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现象突出。

三、对策建议

为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的规范健康发展,针对其运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行业改革步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坚持依法依规,深化巡游车改革,加快网约车发展,做到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模式,教育鼓励引导巡游出租车企业转变思想观念,通过转型或兼并、重组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快推进服务设施建设。要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结合城市实际,借鉴西安、太原等地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的先进经验,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车泊位等服务设施,将该项工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妥善解决出租汽车司机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榆林城区,可以棚户区改造为契机,预留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用地,政府也可与各大酒店签订协议,为出租汽车提供便捷、便宜、停车、就餐、如厕、车辆充电等服务。应在城区现有公交车停靠点附近和一些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立出租车临时停靠点、泊车位,设立统一的停靠标志牌,逐步规范市民随意拦截出租车和出租车随意停靠载客行为。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是要抓好岗前教育培训。要针对出租车行业的特点,结合榆林实际,科学编写教程,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力争通过岗前培训,使从业者成为一个合格的出租车司机。二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要充分利用出租车公司每月例会,认真学习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内容,做到依法经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热情服务,让安全、文明、快捷、舒适、和谐的服务理念体现在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具体行动中,促进行业自律。三是要加强榆林地域特色知识学习。要有计划地组织召开一些诸如宣传榆林市情、县情等专题培训,引导出租车司机争做“爱护城市,传播文明,塑造形象,弘扬新风”的形象大使,树立榆林出租车行业对外服务的新形象,努力使出租汽车司机成为城市精神文明的宣传员、乘客满意的服务员、宣传榆林的讲解员,逐步提高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强化行业规范管理。一是要强化考核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陕交函〔2018〕579号)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切实把出租车优化服务纳入建设陕甘宁蒙晋最具影响力的城市战略目标范畴,围绕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服务管理、考核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以考核促管理,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提品质。在规范管理、提升品质方面,可借鉴西安“爱心车厢”等模范先进评选表彰经验,也可在全市推广《榆林市城区星级出租汽车评定奖励办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教育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奉献社会。二是规范行业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及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准入、考核和处罚,不断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净化出租车经营市场,优化出租车经营环境。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科技投入,运用车载定位监控、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实现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可追溯,切实增强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五)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规营运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借鉴和引进出租汽车自动识别卡管理系统,联合公安稽查布控系统,利用车载监控终端设备,让高仿、“克隆”违法营运车辆无所遁形,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营运成果。以“扫黑除恶”为契机,严厉打击违规营运,在榆林城区内,要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区域,研究驻站管理模式,严厉查处不打表、议价、拒载等违规营运行为;在县市区,要严厉打击私家车违规营运行为,全力提升城市的文明形象。


(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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