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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建议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1724次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好三场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持续关注,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加强对县级部门、单位的债务管控刻不容缓。具体建议如下:  

1.全面落实中省债务管理政策及基层政府出台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控制机制,坚持发展需求与后续财力相平衡、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相统一的原则,做到举债有度、偿债有源、科学负债。  

2.从基层政府近几年实施的工程来看,尽管设立的预审办等临时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但在决算时,绝大多数的工程又通过变更增加的方式将工程造价升了上来,有的工程变更甚至比预审价都高,最后造成上级专项资金入不敷出,形成新的债务,加重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需要在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上下功夫,特别是勘探、设计工作一定要做到位、做细致,尽可能把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考虑周全,这样才不至于形成新的债务。  

3.要将部门、单位年度举债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量,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存在违规举债的就不能评单位年度优秀,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部门、单位一把手的高度重视,将行动自觉落实到对本单位的债务管控上来。  

4.对违规形成债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预算法》已经实施了近四年,明确将违规举债当成一种问题提了出来,而且坚决制止,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建议执法执纪部门把乱举债当成今后一段时间的整治重点来抓,让领导干部从内心中形成不敢乱举债的良好意识。  

5.严把项目审批关。审批项目和工程变更应先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控制超预算实施项目、资金未落实先开工等现象。  

6.落实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债务余额和隐性债务中合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逐步压缩债务存量。  

7.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风险自担。



(民盟榆林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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