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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机构编制办对《关于将市儿童福利院列入事业单位范围》提案的答复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896次     时间:2005年12月13日

案 由:《将市儿童福利院列入事业单位范围》
提案者:高利民

将市儿童福利院列入事业单位范围

  目前,儿童福利院是市社会福利院的内设机构(1995年5月8日正式开办)。早在1994年后4月17日,原行署第17次专员办公会议决定:“同意成立地区儿童福利院,经费由地财政每年预算拾万元,救济款安排伍万元解决”(榆署会通字[1995]5号),2002年6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专门文件(陕政办发[2002]44号),但儿童福利院成立机构文件一直未发,经费也未列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仍无编制。可孩子在不断增多、长大,院里经济负担在明显加重。所需费用单靠财政补贴、社会各界捐助、募集,已难以维持现状。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短缺、教师力量薄弱、工作人员缺乏。

  建议、办法和要求:
  1、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02]44号文件精神。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尽快解决市儿童福利院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儿童福利院可定为科级机构、事业编制,与市社会福利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上类属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可按与孤残儿童1:5比例定编。


榆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复函:

高利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市儿童福利院列入事业单位范围的提案”收悉。对市儿童福利院列入事业单位问题我办曾于2002年9月5日榆市编办函[2002]1号、2003年6月30日榆市编办函[2003]3号作过答复,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当时未能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儿童福利院是事业单位并从成立起就纳入了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这一概念是明确的。但机构的设置是与市社会福利院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工作人员也没有和市社会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开。

  二、您的提案再次提出后,我办又深入儿童福利院进行了调查,准确掌握了该机构的运行现状,并经编办会议认真研究审核提出了意见,于2004年2月19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将市儿童福利院与市社会福利院由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分设为两个单独机构。市儿童福利院机构单设后,仍为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12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同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市编委会议研究后,于2004年2月20日以榆市编发[2004]1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榆林市儿童福利院等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

  特此函告。

榆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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