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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法律治理与平台企业责任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785次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文/段祺华

近日发布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中,有一段关于微信购物适用法律的论述:“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此言一出,引发热议。对于,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在受访时回应,《报告》是专门基于上半年的投诉作出的情况分析,主要针对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措辞和表述不完整、不严谨。微信购物适用法律应区别对待,现在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同时,该负责人认为:“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以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应当属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范畴。”

网上购物日益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伴生问题。微信购物是否适用消法?对“微商”该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在此,我们特刊登两篇相关稿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编者

“微商”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产物,通俗的说,“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服务销售是现在最为多见。

朋友圈的“微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和问题:一是经营主体“鱼龙混杂”。学生、家庭主妇和自由职业者三类占经营主体比例总和高达八成,主要以兼职经营为主。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商家已经将“微商”模式作为主要的销售渠道。然而,目前针对“微商”的经营主体资格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也没有登记备案等程序性要求规定,较之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如淘宝等,“微商”没有太多的平台监管和评价体系。也就是说,只要是微信用户,随时都可以通过发送朋友圈成为“微商”的经营主体。二是商品“良莠不齐”。据悉,五成“微商”正从事护肤品经营,当然也有很多经营服饰、食品、电子消费品等品类。不少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售假。消费者维权困难。这也使得迅速发展的“微商”难以得到良好的口碑。三是销售方式“熟人化”。这种模式的非公开性,甚至是隐私性,让外界难以获知其交易信息。四是监管“困难重重”。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立法层面也高度重视,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了《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然而,“微商”与传统的互联网电商在经营主体、销售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使得法律的适用遇到了诸多障碍。并且,“微商”具有跨地域性,数量众多且难以统计,交易的信息也难以固定化、公开化,因此也为工商、质监、税务等执法带来了巨大困扰。

“微商”的治理涉及方方面面,为此建议:

一、明确“微商”经营主体法律地位。对于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期待进行交易者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类法律规制,主要应当考量两个要件:1.发布频率。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达到一定数量,则应当纳入经营者的范畴。2.交易金额。即便发布频率没有达到一定数量,但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区别于普通民事买卖行为。具体的标准待相关部门确定。同时,“微商”的经营主体应根据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微商”经营主体法律性质的明确化,一来可以使得其法律责任确定,二来可以使其成为依法可查询明确的主体,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建议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这将意味着以后“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那么只要经营过一次假货,系统会记录不诚信的情况,客户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

二、明确“微商”所涉商品的范围。

目前“微商”经营的商品非常广泛,其中不乏假冒伪劣、限制或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影响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类别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即便是专业人士,一般也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咨询才能明确。那么,对于“微商”的经营主体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困难。如果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微商”的经营模式特性,确定一份统一的商品范围清单,这将为“微商”的规范经营带来非常积极地指导作用。

三、建立平台企业监管责任机制。作为平台的权利人,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管,维护平台的合法运营。把“微商”较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交付于平台企业管理,将是一种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

“微商”的出现活跃了市场经济、带动了创业就业、满足了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是“互联网+”时代具有积极意义的产物。但是,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导下才可以良性发展,让优者不断成长,让劣者淘汰。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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