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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身边的微信犯罪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719次     时间:2016年06月07日

吴学安

微信犯罪,是指以微信作为手段或媒介的犯罪。微信作为一个新的交友工具出现,在方便人们交流的同时,亦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也让人感受到双刃剑的森寒。此前,广州市检方曾做过一项去年微信犯罪案的统计,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通过微信的“摇一摇”、“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和“查找附近的人”等移动定位功能锁定犯罪目标,然后与其聊天骗取信任,并利用微信用户间地缘相近的特点,邀请经济条件较好的目标见面,在见面的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

近期,媒体频频曝出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微信三点定位法”的曝光更引起广大用户的恐慌。尽管单纯依靠微信三点定位功能容易暴露微信用户的大致位置,并没有网友想象的那么可怕,但遏制微信犯罪难却是不争的事实。

微信之所以得以盛行,是科技来源于人性关怀的体现。作为一种颇富生命力的新型传媒载体,对微信进行科学引导与合法规制,可以在“陌生人社会”的今天,逐渐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将人性的温暖回归社会,进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大发展。而对于微信犯罪的防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微信立法要及时有效。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行界定。同时针对微信的特点,各部门都应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生活状态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多个心眼。同时,微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可以终身禁止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微信,并及时把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根据微信犯罪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微信用户注意微信犯罪。

微信可以丰富生活,但必有其限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微信监管机制,应由行政部门、运营商以及用户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微信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从线上把触角延伸到现实社会,如果不进行因势利导的管理,则后患无穷。实践证明,如果不加强对微信管理,虚拟社会的混乱失序同样可能会危及现实社会的秩序和社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离不开相关管理部门的与时俱进,适当引导人们在虚拟社会的生活方式。不难想象,将来还会有类似微信工具出现,也会有类似案情发生,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跟进,则这一块仍将成为犯罪高发地带。历史证明,当下许多网络失范问题,要有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而并非头痛医头式的治理,无疑需要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网上生活有法可依,违法犯罪才有法可治。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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