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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哪里?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496次     时间:2016年04月12日

陈自喜

这几天,“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一事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一众网民热议,微信朋友圈被“自救贴”、“防狼十八式”刷屏。在网民、记者普遍关注女主“弯弯”是不是在炒作,如家集团公关犯了N个致命错误的同时,每一个有着外出住宿需求的我们也在思索酒店在这样的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哪里?

何为“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践中,住客在酒店住宿时因为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意外伤害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住客在酒店餐厅就餐手机、钱包被盗,住客在房间内洗漱摔倒引发伤害与酒店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中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那么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老太如厕摔倒诉酒店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70岁的刘老太跟随老伴来到北京旅游,两人根据子女的安排入住了北京一知名星级酒店。两人入住以后,简单用过饭以后就在房间内的洗手间进行了洗漱,卫生间地面上因此遗留了少量水渍。当天晚上,刘老太在卫生间如厕后,因为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滑倒摔伤。酒店值班员在接到求救电话后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刘老太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老太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酒店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间配有棉质防滑拖鞋,卫生间地面为大理石材质,卫生间内有防滑地垫、棉制地巾及防滑的警示标志。刘老太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年纪大和疏忽大意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老太入住酒店时,酒店在卫生间内配有棉质防滑地巾、棉质防滑拖鞋,地面材质为具有一定防滑作用的大理石,卫生间的墙壁上设有防滑警示标志,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该酒店所采取的防滑措施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此外,在提供了上述设施后,该酒店对于入住的客人如厕滑倒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刘老太摔倒后酒店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安排人员跟随就医。因此,法院认为酒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总体上讲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

案例二:客人车辆遭到损害酒店被判担三成责

2013年,家住上海的罗先生开车自驾来京旅游并入住一家知名酒店。在办理入住时,罗先生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内。第二天,罗先生准备离店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车窗被人为破坏。认为酒店存在过失的他非常恼火并与酒店多次交涉。但是酒店认为自己只是负责提供住宿,没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而且停车场是免费的,罗先生的车辆是受到第三人损坏,应该报警找第三人索赔。无奈,罗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在酒店处进行了住宿等消费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虽然免费,但罗先生按照酒店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构成酒店所提供服务之附随义务。导致罗先生车辆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罗先生要求酒店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但罗先生车辆遭到损坏并非完全出于偶然,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纰漏和盲区,因此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据此,法院酌定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罗先生3000余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为什么酒店只担三成责?补充责任到底多大呢?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安保义务人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乃是一种替代责任,其理论基础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也有别于按份责任。这意味着,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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