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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阳光滋养“慈善正能量”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518次     时间:2016年03月09日

刘佑平

 慈善法不仅是对慈善主体和慈善行为的规制,更是用“法”的精神激发和培育公民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自觉友好和主动关怀

 “慈善”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经过30余年的磨砺和探索,中国的现代慈善事业在平衡贫富差距、救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慈善”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正成为公民向他人和社会投射情感、分享爱心、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成为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最为温和、最为真实的社会正能量。

 近年来,提到“慈善”,人们自然会想起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词汇,也会想起那些诈捐骗捐、诺而不捐、贪污腐败等乱象。“慈善”已经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要求、行为自律和爱心表达,更是关乎精神文明、关乎民生建设的社会行为,迫切需要一个全体公民共同认可的基本内涵,共同参与的组织方式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今年两会,最受社会关注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将接受代表、委员审议、讨论,如获通过,将为激发“慈善”这一社会正能量提供精神支柱、内在动力和法治保障。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慈善法不仅是对慈善主体和慈善行为的规制,更是以慈善精神浸润人心,用“法”的精神激发和培育公民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自觉友好和主动关怀,从而构建一个理性、富足、完整的精神世界。因此,慈善法既是“法治”,更是“德治”,将为全体公民胸怀大爱、践行友善、共同实现“中国梦”增强信念、增添动力。

 慈善法将重塑公民的慈善意识。从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来看,其最大突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扩大了公民的行善领域,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公共事务纳入慈善范畴。公民既可以通过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关爱弱势群体,也可以通过邻里互助和社区共享共建生活空间,每一位公民都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行善领域和行善方式,这就为实现全民慈善、快乐慈善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慈善法将释放社会的内在活力。社会的繁荣稳定需要一个充满活力、充分流动、能够自我治理的社会结构。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中最为温和、最富有效率的社会自组织形式,在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慈善法草案全面放宽慈善组织的登记条件,优化办理流程,明确监管和支持措施。“降低登记门槛”和“开放服务空间”将催生一大批慈善组织,特别是基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慈善组织,激发公民的奉献精神和公民意识,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和公共事务,成为社会多元治理的真正主体。

 依法行善将增强社会诚信建设。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慈善本质上就是陌生人之间基于信任的互助行为。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无论对于慈善组织,还是捐赠者、受益人,诚信问题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慈善法草案对于信息公开、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捐赠行为等方面进行了专章规范,明确了各慈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监督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用法律打造了“玻璃口袋”,让假慈善之名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将有助于增强人际黏性,减低社会信任成本,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们期待,慈善法的出台成为中国慈善事业乃至于社会事业的新的里程碑,激发正能量,春风化雨,滋养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治的阳光下,“慈善”将成为这个社会最美的风景线,年轻的中国慈善事业将迎来一个充满朝气的新时代。

 (作者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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