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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基本知识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2972次     时间:2016年03月08日

人民政协基本知识

一、人民政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二、人民政协组织有哪些鲜明特点?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是怎样确定的?

在筹备召开新政协的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间把即将召开的这次会议称为“新政治协商会议”,主要是为了同19461月召开的旧政协会议相区别。新政协与旧政协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不容许国民党反动政府系统下一切反动分子参加。后来,为了充分体现新政协的人民性,就将其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夕,周恩来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就政协的名称问题作了说明。他说,政协的名称有一改变,原来叫作新政治协商会议,在第一次筹备会全体会议中也这样叫过。后来经过新政协组织法起草小组讨论,觉得新政协和旧政协这两个名称的分别不够明确,便改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他还指出,政协是沿用了旧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但它绝对不同于旧的政治协商会议,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已经让国民党反动派破坏了。可是大家都熟悉这一组织形式,所以今天我们沿用了这个名称,而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一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过去所主张的民族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

四、人民政协会徽的含义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的整个图案庄严富丽,它以一颗红光闪闪的五角星、四面迎风飘扬的红旗和白色地球衬托的红色中国地图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蓝色天幕作背景,周围是红色缎带连接起来的瓦蓝色齿轮和金黄色麦穗。这个会徽是1949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的。

政协会徽体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大团结”的精神。会徽设计者张仃和周令钊对图案的原说明是:一、红星表示无产阶级领导;二、齿轮、嘉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即当时的四大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红星下面的“1949”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称。这个设计图案经周恩来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后,认为较好地体现了筹备会提出的指导思想。后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毛泽东批准,在19499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政协会徽所体现的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精神,对我们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我国宪法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有哪些相关规定?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国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内容。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即“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六、人民政协的组织和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本、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有哪些?

人民政协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包括:学习工作、提案工作、视察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以及开展祖国统一和海外联谊工作、对外交流、文史资料工作。

九、人民政协设立了哪些会议制度?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十、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十一、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和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5)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十二、人民政协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6)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十三、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1)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3)审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十四、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如下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委员要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十五、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十六、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4)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参政议政动态》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5)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十七、什么是政协提案?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十八、政协提案有哪几种形式?

1)委员个人提案。(2)委员联名提案。(3)界别、小组、联组提案。(4)党派、团体提案。(5)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

十九、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3)委员提案要注明所在的界别或组别。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4)提案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交提案可以采用三种形式:书面、软盘、电子邮件。书面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上书写,必须提交原件;利用软盘提交提案要附提案纸首页。利用政协工作网提交提案要采用规定的电子邮件格式。(5)提案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要认真填写提案纸首页所列的各项内容。

二十、提案办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提案进行办理。一般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督办,各业务司局进行具体办理。第一,分析提案。承办单位办公厅对提案进行分析整理,全面了解提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然后根据提案具体内容和本单位各司局的业务范围,确定提案承办部门。第二,办理提案。各承办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办理,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途径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三,答复提案。各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提案答复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

3)催办。每年下半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未办理完的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催办,保证提案件件有答复。

4)督办。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办理。

二十一、政协委员参加视察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体现在视察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在视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制定视察计划阶段,委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提出视察活动的选题建议;在视察工作前期准备阶段,要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参加视察活动期间,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在视察活动结束之后,要认真整理视察材料,及时撰写视察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注意些什么?

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发挥专长。委员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或课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二要注意宣传政策。委员在调研过程中,能够广泛接触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应当帮助群众加深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三要反映社情民意。委员专题调研要深人工作实际,深人基层,掌握反映真实情况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平时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这些情况上达后,有利于党和国家制定和调整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措施。四要注重调研成果。对调查材料要认真地进行研讨和论证,形成有政协特色的、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并精心选择好报送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三、政协委员如何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1)认真学习、熟悉政策,把握全局,扩大视野,广辟社情民意来源。(2)密切保持同本界别、本单位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包括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的特殊要求,就近、就岗收集社情民意。(3)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尽可能地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4)在自身的业务工作中和社会交往中,广泛接触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有代表性人士,主动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二十四、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历史沿革。

19867月,根据中共陕西省委转发《关于省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的情况报告》通知精神,中共榆林地委决定,成立榆林地区政协联络组,编制3人,设在地委统战部,业务由地委统战部代管。19884月,中共榆林地委遵照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省、县(市)政协上下工作联系的指示,加强了对县(市)政协工作的领导,确定“地区政协联络组为县级建制”,机构单设,作为地委的办事机构,协助地委联系县(市)政协工作。

198910月,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原榆林地区政协联络组由县级建制升格为地厅级建制,“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榆林地区联络组”成立,刘壮民兼任组长,为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中共榆林地委和省政协双重领导,下设县级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199110月办公室始设政秘科、组织联络科、学习提案科、调查研究科4个科室。

19939月,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地方政协工作,省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榆林地区联络组”改为“政协榆林地区工作委员会”,赵兴国任主任。19966月,政协榆林地区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由一室即办公室,增加为一室(办公室)和一处(综合业务处),均为县级建制,进一步健全了组织机构,推进了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19986月,政协陕西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曹步荣任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榆林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随着撤地设市,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榆林地区工作委员会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成立了市一级政协组织——政协榆林市委员会。20006月,政协榆林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以刘汉兴为主席的政协榆林市第一届委员会领导班子,同年71日正式挂牌。政协榆林市第一届委员会内设工作机构6个,分别是:提案委员会、财经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人口资源环保城建委员会。内设办事机构4个,分别是:办公室、研究室、综合业务处、机关事务中心。政协榆林市第一届委员会有常务委员43名,20023月,市政协一届九次常委会增补委员24名,20024月,政协榆林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常务委员4名,至此常务委员共47名,有委员290名。

20056月,政协榆林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榆林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以刘汉兴为主席的新一届市政协领导班子。本届委员会有常务委员51人,共由25个界别的330名委员组成,一次会议安排310名,缺额部分逐步增补。内设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同第一届。

20092月至20107月,白玉仁任政协榆林市第二届委员会主席。

20107月,会议选举产生了以刘汉利为主席的政协榆林市第三届委员会领导班子,本届委员会有常务委员67人,共由25个界别369名委员组成,内设工作机构在第二届基础上增加了委员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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