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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助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编辑:admin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数:604次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谈火生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今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系统阐述了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渠道程序等内容,并对各渠道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将其形容为“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破题”。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外延

 尽管“协商民主”一词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但是,此时距“协商民主”一词在中国的最早出现已有十多年时间。在《意见》出台前大家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分歧很大,《意见》对协商民主给出了权威性的界定,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个定义涵盖了协商民主的几个核心内容:协商的前提、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目标,有助于澄清分歧、统一认识。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外延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将协商民主泛化,把协商民主当做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将一些不属于协商民主的内容也塞到协商民主之中。例如,有人将协商民主理解为博弈,认为协商民主就是为各方面力量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这种观点忽视了协商和博弈之间的根本性差别。博弈的本质是以力取胜,协商的本质则是以理服人;博弈的原则是私利的计算,协商的原则则是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博弈追求的是影响决策,协商追求的则是最大程度的共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协商民主“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

 第二种倾向则是将协商民主窄化,将本来属于协商民主的内容排除在协商民主之外。例如,有人将协商民主仅仅理解为政治协商,认为政协是专门的协商机构,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只是政协的事情。这种观点在中共十八大之前很普遍,现在社会上还有这样的误解。如果是政协系统以外的同志存在这样的误解,就会放弃自身在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如果是政协系统的同志存在这样的误解,就会忽视政协与其他协商渠道之间的衔接配合,影响《意见》提出的建立“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目标实现。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助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意见》开宗明义,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个定性中,前面两句是老话,延续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但后面一句是新话。《意见》将协商民主定位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显示了党对协商民主所寄予的厚望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也显示出中国民主路线图逐步清晰化。

 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内涵不仅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而且包括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正如《意见》指出的,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自不待言。与此同时,随着协商民主的广泛开展,特别是基层协商的深入开展,它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如果大家注意到《意见》第23条“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的话,可以想见,协商民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协商民主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意见》中特别强调“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指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而党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正如《意见》指出的,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中央的部署,2017年中央还将出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党内法规,这无疑会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

 由于协商民主本身所具有的广泛多层的特点,其效应是弥散性的,它的积极作用贯穿于方方面面,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推动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实践层面的不断创新,也有赖于理论层面的积极探索,以及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

 实践层面的不断创新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量”的层次。《意见》继承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表述,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里的“广泛、多层”就是量上的要求。《意见》列出了七大协商渠道,并提出“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将协商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的各个环节,从横向的覆盖范围到纵向的布局层级,可以说深入到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期待协商民主建设的未来发展中,这七大渠道的协商能遍地开花,而且,开出的是五颜六色、赏心悦目的花朵。实践方面的第二个层次是“质”的层次,也就是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意见》指出,要“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这其实就是要“保质”,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构建一套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而且,这套协商民主体系要与国家的其他制度安排无缝衔接,甚至水乳交融。只有这样,协商民主才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理论层面的积极探索就是要“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中国有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但在协商民主理论建设方面却不尽人意。在今后一段时间,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应该将研究重心从规范性研究转向经验研究。如果说,在中共十八大之前,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推动对于这种新的民主模式的研究,并将研究重心集中在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内涵,回答“协商民主是什么”、“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什么要开展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和西方的协商民主有何异同”等问题上,那么,在十八大之后,尤其是《意见》出台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重心应该转向经验问题: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如何才能落实到实践之中?如何才能制度化?具体来讲,协商民主的经验转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做:第一,认真总结本土的协商民主经验;第二,要借鉴西方在最近几十年发明出来的一些新的技术手段;第三,积极探索协商民主技术的引入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协商活动。

 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协商民主实践和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协商民主健康发展。协商民主在过去十年快速发展就是得益于实践和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是学界的知识生产和党的理论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执政党关注到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并将其吸纳到党的话语体系之中,以新的视角来阐释已有的政治实践;执政党的自我调适又反过来推动了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使其日益丰富。二是学界的知识生产和基层治理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学者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创新,例如,在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每一步发展都包含着学者的贡献;与此同时,基层的治理创新又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只有保持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理论的发展才有源头活水,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理论自信才能水到渠成。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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