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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快榆阳转型发展

编辑:admin     来源:榆阳区政协    点击数:839次     时间:2014年07月30日

榆阳区政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方向。榆阳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我区以能化工业为主导,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新型服务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相继引进兖矿、华电、陕煤、陕汽、有色、中盐等中省大企业、大集团落户榆阳,把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纳入国企上下游产业发展链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走出了一条主动转型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子。目前,全区共有涉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15户,多为涉煤能化企业,主要有民企+国企(榆阳区云河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化绿能有限公司股权合资,成立榆林市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民企+地方政府(陕西基泰集团投资公司与东沙新区合作,成立榆林东沙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民企+国企+地方政府(陕西重汽、榆林东方集团、榆阳区政府和神木大同四股合资,成立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三种合作模式。混合所有制经济运行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促进了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嫁接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优点,延长了产业发展链条,促进了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如同达煤化有限公司混合前,处于半停产状态,生产经营的兰炭产品产多亏多,与市能投公司合资成立市环能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后,利用兰炭尾气生产5万吨合成氨、20万吨碳铵,安置就业400多人,年节约标准煤10万吨,年利润3000多万元。

二是带动了地方民企脱胎换骨。 近年来,我区民营企业基本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迫切需要转型升级,但其在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所遭遇的困境迫切需要国有企业的进入,助推民企脱胎换骨,做大做强。如云河化工有限公司原为电石生产企业,产能过剩,利润薄弱,与山东滨化合资后成立市滨化绿能有限公司,新上电石炉技改项目,彻底解决了企业资金、技术、产品市场问题。

三是推动了国有企业重振士气。当前,国有企业包袱重、效率低、创新力不足等问题已日显突出,而民营企业管理灵活,市场触角敏锐,地位日益提升,是正在成长的新生力量,二者合作,可有效推动国企重振士气,再立新功。

二、存在问题

1、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2013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全区经济总量的46.9%,但还存在结构失衡、活力不强、动力不足等问题,以家庭制、家族制为主的民营企业管理体制急需向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转轨,推动我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外部动力还不是很足。

2、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管理的机制不全。由于国企和民企在机制和体制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再加上改制后国企“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产权制度没有本质上的突破,导致合作过程并不顺利,甚至终止合作。陕北矿业集团与陕西基泰集团等10户民企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因体制机制问题终止合作,现由陕北矿业独家经营。

3、投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不优。受政策环境制约,与公有制经济发展相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市场主体权益不平等、机会不均等、规则不科学等等问题,不仅投资领域受限,而且民营资本参股国企资本时缺乏话语权,挫伤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1、拓宽投资领域。当前,要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领域、发展行业,加快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用事业领域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导向和效益优先原则,允许国有资本和非公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组建新公司、建设新项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建立混合所有制与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淘汰落后产业、消化过剩产能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撬动作用,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共生、共赢、共进、共荣。

2、创新体制机制。要大胆实践,主动作为,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要通过淡化国有企业的行政化色彩、弱化民营企业的家族化管理,全力推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放开发展,主动吸引国有资本参股或进行股权互换,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把小企业做大、把大企业做强,向产业链高端发展,以创新驱动增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3、优化发展环境。在资产重组、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会增加企业的一些税费。为合理引导、有效调动企业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建议政府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财税支持和各种优惠政策,让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能同等享受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政策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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