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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榆林市委员会视察调查工作规则

编辑:admin     来源:榆林市政协    点击数:1768次     时间:2014年06月30日

为了搞好委员视察、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参照《政协榆林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按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形势发展和政协工作的要求,对《政协榆林市委员会视察调查工作简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现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视察、调查是委员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二、视察、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对党政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地方党政重大决策的情况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了解,形成报告,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意见。

    三、视察、调查内容,主要围绕榆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重大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有关重要工作选择议题,进行调查和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四、视察、调查工作要有计划,年初由各专委会会同综合业务处提出,秘书长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审定后,列入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经主席会议审批后实施。课题如须变更经秘书长会议提出,经主席会议研究通过;需要临时组织的视察、调查,由专委会同业务处提出,秘书长会议研究后列入市政协季度工作安排,经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

   五、视察、调查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分管主席总负责,按照业务关系,由各专委会、综合业务处共同拟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办公室、研究室、事务中心协助配合,联系协调专委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配合实施。

   六、视察、调查活动应遵循“小型、专项、节约、实效”的原则。为提高视察工作质量,对同一视察、调查内容可以同时组织几个视察团组。团组设团长(组长)一人,副团长(组长)一至二人。人选由组织视察调查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经主管主席审定。视察、调查团长(组长)、副团长(组长)负责视察、调查组活动的组织实施。

   七、视察、调查工作开展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要组织委员学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邀请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视察调查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力求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

   八、视察、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合进行;也可与县区政协、其它组织联合进行;应重视邀请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

   九、驻各县区的市政协委员视察、调查活动,委托县区政协组织开展。县区政协主席为活动负责人,形成报告后抄送市政协和当地党政领导  及相关部门。

   十、委员个人或委员联合,可持《市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证》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但须事先应将视察调研的对象、内容、范围、时间和参加人员等情况,向市政协办公室、综合业务处通报,由市政协办公室、综合业务处联系安排。

   十一、委员或个人联合持证视察调查时,要主动出示《政协委员视察调查证》,向被视察、调查对象说明来意。在视察、调查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要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或系统的负责人反映,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政协办公室或综合业务处。

   十二、凡属于个人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有关问题不在委员个人或委员联合持证视察、调查之列。

   十三、委员在视察、调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协章程。尽量轻车从简,减少陪同,减轻基层负担。

   十四、视察、调查费用由市政协事务中心在委员活动经费中列支。

   十五、视察、调查结束后,根据视察、调查内容及时写出视察、调查报告,经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协《建言献策摘报》、《送阅件》、《建议案》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研究解决。市政协各专委会、综合业务处应及时掌握、收集市级领导批示和相关部门落实情况,适时反馈委员。有的视察、调研报告可转化为提案、建议或社情民意。

   十六、视察、调查报告以及由此转化的提案、社情民意,须经组织视察、调查的专委会、综合业务处负责人把关,按照行文程序由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参加视察、调查的委员和其他参与人员。

   十七、委员个人或联名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先报市政协综合业务处和相关专委会,由综合业务处和相关专委会根据内容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参与视察、调查的委员。

   十八、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专项视察、调查报告和提案、建议,经秘书长会议审批后,可在报刊或网络上公开发表。委员视察、调查活动当地新闻媒体应及时宣传报道。

   十九、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原执行的《政协榆林市委员会视察工作简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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